各县(区)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委网信办,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22〕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62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确认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商务局 中共宿迁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确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电商直播基地规范有序发展,打造一批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示范性强的“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以下简称“电商直播基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22〕8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加快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62号)等文件精神,市商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商直播基地”是指,在宿迁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基础设施较完备、服务功能较齐全、社会公信度较高、示范带动作用强,四至明确且达到本办法确认条件的各类电商直播产业集聚区,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动态管理”原则,并与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突出产业集聚特色。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负责“电商直播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商直播基地”的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五条 申请确认为“电商直播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电商直播为主要经营业态,运营机制完善,拥有明确的经营和管理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
(二)已与电商直播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造本地直播特色产业带或集聚区,入驻电商直播企业10家(含)以上。
(三)基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不低于10间(花卉苗木类不少于5间或矩阵直播基地1个)且配备完善的直播设备;活跃主播(或账号)10人(个)以上;年直播带货场次100场以上;直播带货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基地运营单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或示范效应。
(四)配套服务体系完善,可为入驻的电商直播企业(主播)提供注册登记、直播场地、商品对接、运营孵化、劳务服务、人才培训、仓储物流、推广宣传、金融服务、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法律支持等配套服务。其中,培训中心面积应满足不少于50人集中培训要求,选品中心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已制定出台电商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六)具有完善的党建工作机制,党员管理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建有党群服务中心或党员交流园地等活动载体。
第三章 确认程序
第六条 “电商直播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和认定:
(一)主体申报。运营主体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属地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申报表(附件2)
2.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4)
3.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带货主播情况统计表(附件5)
4.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创建佐证材料(附件3)
(二)属地推荐。各县(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网信、人社、市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商务局。
(三)市级评审。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业务处室对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共同审核,并开展实地复核,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确认。在市商务局网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管理采取“市县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商直播基地”的跟踪指导、考核激励工作,各县(区)、功能区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电商直播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推进工作。
第八条 “电商直播基地”运营主体应守法诚信经营,并落实好网络安全、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市、县(区)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推动“电商直播基地”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电商直播基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年组织复核一次。
第十条 “电商直播基地”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其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复核达不到标准且限期整改无效的,或连续两年复核得分排名靠后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资格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自撤销之年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商直播基地”。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直播基地”,通过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市级商务发展引导资金等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对综合排名靠前的“电商直播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十三条 “电商直播基地”参加省、市电商促消费活动,给予流量、宣传等资源协调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附件2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 |
|
|||
基地地址 |
|
|||
运营主体名称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直播间数量 |
|
|
培训中心面积 |
平方米 |
选品中心面积 |
平方米 |
|
签约主播数 |
人 |
活跃主播(账号) |
人(个) |
|
入驻直播企业数 |
个 |
年累计直播场次 |
场 |
|
年直播销售额 |
万元 |
年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申报单位承诺 |
本单位自愿申报认定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承诺所填资料及申报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23年6月 日 |
|||
县(区)初审 意见 |
商务部门(盖章) 网信部门(盖章)
人社部门(盖章) 市监部门(盖章) |
附件3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创建佐证材料清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二、基地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基地规划设计图(功能区域平面图,扫描件);
四、基地硬件设施实体图片(彩打),包括但不限于:①直播间(依次彩打)、②直播选品中心、③人才培训中心、④项目孵化中心、⑤办公运营中心、⑥快递物流中心等;
五、基地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按企业依次附:①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③企业直播场景截图彩打、④企业直播销售额数据截图彩打);
六、基地带货主播情况统计表(按个人依次附:①主播身份证扫描件、②账号首页和③直播场景截图、④签约或服务合同扫描件);
七、基地近1年来开展的直播活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①活动方案、②登记台账和账号直播记录、③音视频、④图片等);
八、已获得的县(区)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媒体报道等;
九、运营单位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十、与评价指标(附件6)和确认条件相关的佐证材料。
附件4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直播平台和账号、粉丝数 |
主播数(人) |
主要直播产品 |
直播销售额(万元) |
|
2022年 |
今年上半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5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带货主播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直播平台和账号(个人号、企业号)、粉丝数 |
服务/合作企业名称 |
主要直播产品 |
直播销售额(万元) |
手机号码 |
|
2022年 |
今年上半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6
宿迁市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计分办法 |
|
基础条件 |
基本条件 |
1 |
(1)运营单位在宿迁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正式投入运营半年以上。 |
/ |
如不满足其中之一,则不具备申报条件。 |
|
承载能力(30分) |
经营面积 |
2 |
基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
10 |
每少100平方米,扣2分,扣完为止。 |
|
直播载体 |
3 |
直播间10间(含)以上(花卉苗木类选品中心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直播间不少于5间或矩阵直播基地1个)。 |
10 |
(1)每少1个直播间,扣2分,扣完为止;(2)花卉苗木类基地,选品中心不少于2000平米前提下,每少1个直播间扣3分,扣完为止;有矩阵直播基地且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得10分,面积低于80平方米的得6分。 |
||
服务功能 |
4 |
直播选品中心、人才培训中心、项目孵化中心、商务办公中心、快递物流中心等功能完善及设施设备健全,其中选品中心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
10 |
(1)五中心,具备1个得2分;(2)选品中心面积达要求的得2分。 |
||
服务能力(30分) |
发展规划 |
5 |
制定出台电商直播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等相关办法。 |
5 |
有1项得2分,全部达到得5分。 |
|
人才培养 |
6 |
(1)用于培训场地面积(1分);(2)举办50人以上电商人才培训活动6期或年度累计培训200人次(3分);(3)组织或参加电商行业竞赛(3分);(4)取得电子商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3分)。 |
10 |
(1)场地面积可满足50人集中培训的,得1分;(2)举办50人电商人才培训班的,每1期得0.5分,或每培训60人得0.5分;(3)组织行业竞赛的,得2分;参加行业竞赛的,每1次得1分;推荐的选手,进入竞赛前10强的,得1分;(4) 取得电子商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有1人得0.1分。 |
||
服务能力(30分) |
企业集聚 |
7 |
入驻电商直播企业10家(含)以上(包括但不限于MCN机构、培训机构等)。 |
10 |
有1家得1分。 |
|
平台合作 |
8 |
已与直播电商平台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当地直播特色产业带或集聚区。 |
5 |
与知名电商平台合作举办招商会、培训会等活动的,得3分;年直播销售200万元企业,有1个得1分。 |
||
示范能力 (30分) |
直播场次 |
9 |
年直播带货场次100场(含)以上。 |
5 |
每10场得0.5分。 |
|
销售规模 |
10 |
入驻企业年直播销售1000万元(含)以上,或基地运营单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100万元以上。 |
10 |
直播销售额每100万元,得1分;或主营业务收入每10万元,得1分。 |
||
辐射示范 |
11 |
认真落实“两区四基地”建设要求,积极参与网上年货节、双品购物节等电商促消费活动。 |
5 |
举办网上年货节、双品购物节、618、双十一等电商促消费活动任一场的,得5分。 |
||
品牌荣誉 |
13 |
获得县(区)级及以上品牌荣誉。 |
5 |
县(区)级1分/个、市级2分/个、省级3分/个,国家级5分/个。 |
||
氛围营造 |
12 |
积极开展直播活动宣传,努力营造直播文化,氛围浓厚。 |
5 |
被县(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县(区)级1分/篇、市级2分/篇、国家和省级5分/篇。 |
||
发展能力(10分) |
运营服务 |
14 |
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能有效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
3 |
实地核实打分。 |
|
配套服务 |
15 |
可提供注册登记、直播场地、商品对接、运营孵化、劳务服务、人才培训、仓储物流、推广宣传、金融服务、会计税务、知识产权、法律支持等服务。 |
3 |
实地核实打分,每1项得0.4分。 |
||
党建水平 |
16 |
具有完善的党建工作机制,党员管理规范,“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到位,建有党群服务中心或党员交流园地等活动载体。 |
4 |
实地核实打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