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买买买?法官有话说......
- 发布日期:
2024-09-27 -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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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最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因网络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使得网购产品鱼龙混杂,经常是看图“卖家秀”,到手“买家秀”,等到维权的时候,又需要同时沟通商家与平台,网络维权好心累。如何才能在网购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呢?本期咱们就结合相关案例说说遭遇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维权。
01 货不对板式:“欺诈型”
2021年4月20日,吴某在赖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一部256GB的黑色iphone XsMax手机,售价为3308元。赖某通过客服对话承诺手机为全新正品库存机,并未拆修过。吴某收到手机后,该手机显示内存为256GB,但通过向苹果官方客服查询,该手机实际内存为64GB,颜色为深空灰,此信息与订单描述并不相符。因与赖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易中赖某明确表示案涉手机为全新正品未拆修机。当吴某将案涉手机的序列号推送给赖某并询问该手机是否修改过时,其仍表示该手机未改过。经核实,该手机官方检测实际内存与订购时不符。而序列号能够唯一标识一台手机设备,故在序列号一致的情况下,手机的实际配置和与订单实际描述不符,据此,可以认定赖某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赖某应当赔偿吴某购买手机价款三倍的损失。遂判令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吴某货款3308元,吴某将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退还给赖某;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吴某9924元。
退一赔三适用于卖家有欺诈行为时。那么,什么是欺诈行为呢?即卖家故意告知买家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买家作出错误的决定,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买商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造成损害式:“侵权型”
2021年,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的刘女士从网上购买了一款手机锂电池,在一次充电过程中,电池鼓包爆炸,不但手机被炸坏,还把家里的炕革、抱枕、桌布、墙面等炸得一塌糊涂。刘女士将情况反馈给店家并提出索赔,但双方沟通不畅,店家还说出过激言语,让刘女士心悸未平反而又添一堵。在向店商平台投诉、市场监督投诉未果之后,刘女士向凤阳县人民法院邮寄诉状,提起诉讼,要求店家赔偿损失10000元并赔礼道歉。
小岗村人民法庭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联系店家,确定开庭时间,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在互联网上开庭并对双方进行诉讼及开庭指导。庭审结束后,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仅用半个小时就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家当庭向她表达歉意,并在签署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赔偿义务,数千元赔偿款秒到账。
本案涉及产品责任问题。本案中,手机锂电池爆炸造成刘女士财物损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刘女士既可以向手机锂电池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手机锂电池的网络经销商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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