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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受伤 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 发布日期: 2024-10-24
  •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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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催生出了新业态用工模式,外卖小哥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随着外卖骑手规模的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不乏外卖小哥骑车撞人的侵权案件和外卖小哥送外卖途中摔倒受伤的劳动争议案件。以下是黄石港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外卖小哥送餐受伤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2417日涂某经人介绍在某区某外卖平台骑手站点应聘,被录用为某外卖平台专送骑手,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外卖站点所挂营业执照为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站点内还悬挂有外卖配送流程、规范。202297日,涂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后住院治疗。出院后,为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涂某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19日,仲裁委出具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涂某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性质文件,双方不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涂某配送外卖的工服、交通工具等均由涂某自行购买或租借,涂某打卡也是在某外卖平台的APP中打卡。

法院裁判

经本院审理认为,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配送服务;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涂某,包括安排进行培训、打卡考勤、参加安全考试、对穿工服、戴头盔的情况进行检查等;涂某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某外卖平台的地区合作商,享有与某外卖平台约定的特定区域配送业务,其招聘骑手并对骑手进行管理,通过骑手完成订单配送任务以获利。上述三点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三点要点,因此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寄语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加。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透过现象分析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实质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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