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商务发展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拟订全市内贸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商品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我市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规划,推进城乡商业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三)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统计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成品油流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四)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负责商务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牵头拟订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指导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鼓励技术政策,依法监督全市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六)负责全市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外贸促进工作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指导、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推进出口品牌和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负责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贸易便利化。
(七)组织协调我市企业发起或应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负责协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试验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参与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有关事务,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政府经济部门的经济合作。
(九)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工作。指导规范利用外资投资促进工作。
(十)负责全市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和执行促进对外投资合作的政策措施;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依法备案、核准、报批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非金融类,含在港澳台地区投资)并实施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对外援助项目和接受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推动构建对外投资合作促进和服务保障体系。
(十一)按规定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开发区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开发区编制建设规划。研究分析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研究拟订全市口岸工作政策和开放规划;按规定负责协调全市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核申报及日常监管服务;负责协调推进电子口岸开发运用及区域合作;负责“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推进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
(十四)拟订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全市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落实商贸服务领域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全市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贸易工作,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组织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六)协调海关、银行、外汇、出口信用保险等部门与商务工作有关的事项。受市政府委托,指导、管理市贸促会的工作。负责我市海外经贸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