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商务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宿迁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商发〔2023〕73号
各县(区)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宿迁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商务局 宿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文物局 宿迁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老字号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关于促进我市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迁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宿迁地方特色突出,获得广泛的社会认知度、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宿迁老字号认定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物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宿迁老字号,将其所属单位认定为宿迁老字号企业(单位),建立宿迁老字号名录。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老字号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宿迁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宿迁老字号认定以单位为主体,认定单位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宿迁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以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
(二)具有宿迁地方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产品、技艺、服务须历代传承,在保持传统特点的同时有适当的创新发展。
第七条 宿迁老字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宿迁市内依法设立;
(二)申报单位应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所有权或唯一使用权。若仅有商标使用权,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中应明确商标使用许可类型为独占使用许可);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经营治理模式,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依据《宿迁老字号认定评价指标》(附后)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得分60分以上的申报单位中按分数高低取前80%认定宿迁老字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2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宿迁老字号名录,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宿迁老字号申报表;
(二)单位简介,产品、技艺或服务介绍,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品牌30年以上证明材料;
(六)文化价值证明材料,即独特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传承的证实性材料;
(七)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单位经营管理规范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出台的管理制度证明材料,企业体制改革材料等;
(九)其他补充材料。获得荣誉的证实性材料,专利、域名等知识产权保护证实性材料,体系认证、信息系统证书证实性材料(已通过相关体系认证的单位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证实性材料(填报无形资产价值时,需提供),驰名商标保护证明材料;
(十)上述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 符合宿迁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排出推荐名单,并连同申报材料提交市商务局。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单位进行评议,撰写评议报告,提出拟认定的宿迁老字号及其所属单位。
市商务局根据需要可委托参加评议的专家或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在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宿迁老字号及其所属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宿迁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局依据本办法授予宿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宿迁老字号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宿迁老字号企业(单位)的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单位)申请后,应按照宿迁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市商务局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并通过商务局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单位)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宿迁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2月20日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单位财务章),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宿迁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及损害消费者(用户)利益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宿迁老字号称号,并在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
第十八条 宿迁老字号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市商务局核实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或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宿迁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市商务局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宿迁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每隔四年对已认定的宿迁老字号进行重新评审,不符合宿迁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将由宿迁市商务局撤销其宿迁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宿迁老字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宿迁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宿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一)企业(单位)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宿迁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宿迁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宿迁老字号和宿迁老字号企业(单位)基本条件的。
市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宿迁老字号名录并收回宿迁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宿迁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宿迁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对本地区的宿迁老字号给予扶持。鼓励支持利用节庆活动、展览、媒体等宣传宿迁老字号品牌和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宿迁老字号企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加强品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宿迁老字号形象。
第二十三条 宿迁老字号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被暂停宿
迁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宿迁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宿迁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宿迁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宿迁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参与宿迁老字号认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负有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宿迁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赢利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宿迁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宿迁老字号认定评价指标
附件
宿迁老字号认定(试行)评价指标
一、历史文化深厚(3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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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历史底蕴浓郁(9分) |
创立时间悠久 |
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5分) |
品牌创立时间在30-40年(含)(3分);品牌时间在40-50年(含)(4分);品牌创立时间50年以上(5分)。不重复得分。 |
历史文化价值 |
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鲜明的宿迁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4分) |
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1分);在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历史文化意义(1分);在县级以上档案馆、地方志等历史档案中存有与企业相关历史文化价值的记录文件、档案或实物图录(1分);发挥老字号在弘扬宿迁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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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承有力(15分) |
技艺传承有序 |
注重人才培养和传统技艺的传承。(6分) |
有完善的技艺传承培训制度(3分);注重人才培养,建设传承队伍,传承脉络清晰(3分)。每符合一项得3分,最多得6分。 |
传承载体丰富 |
建有展示产品、技艺发展历史的展厅、展馆,有介绍品牌文化和发展历史的图书资料等。(4分) |
建有展示产品、技艺发展历史的展厅、展馆(2分);有介绍品牌文化和发展历史的图书资料、文字材料等(2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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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影响深远 |
具有历代传承的店训、堂训、师训、店规等文化资源,组织典礼仪式等活动。(5分) |
有历代传承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典礼仪式等文化活动(3分);有历代传承的店训、堂训、师训、店规等品牌文化(2分)。按项按标准得分,最多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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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建设规范(14分) |
品牌权属清晰 |
依法拥有与宿迁老字号品牌相一致的企业(单位)字号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8分) |
企业字号与品牌相一致(4分);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使用权(5分);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所有权(6分);企业(单位)字号、注册商标与品牌均相一致,且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7分);企业(单位)字号、注册商标与品牌均相一致,且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8分)。不重复得分。 |
驰名商标保护 |
与品牌一致的注册商标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2分) |
持有与品牌一致的商标并受驰名商标保护的(2分);持有与品牌不一致的商标并受驰名商标保护的(1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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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方式多样 |
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品牌文化和掌门人故事。(4分) |
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在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在市级以上展览展会中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结合进社区、进校园、进景点等活动宣传和展示品牌文化或掌门人故事(1分);每符合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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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管理规范(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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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经济效益良好(20分) |
主营业务连续 |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5分) |
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30-40年(含)(3分);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40-50年(含)(4分);主营业务连续经营时间为50年以上(5分)。不重复得分。 |
盈利能力良好 |
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5分) |
企业(单位)处于盈利状态(3分);持续盈利2年(含)以上(4分);持续盈利3年(含)以上(5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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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覆盖广泛 |
跨区域、数字化、连锁化经营情况。(6分) |
商品或服务进入市外市场(2分);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数字化营销手段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2分);拥有2家以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2分)。每符合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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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规模 |
年销售收入达到小微型、中型、大型企业标准。(4分) |
企业经营规模为大型企业(4分);企业经营规模为中型企业(3分);企业经营规模为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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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完善(5分) |
管理制度健全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市场公平竞争、人才培训等。(5分)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其他制度。每拥有一种管理制度得1分,最多得5分。 |
三、创新发展能力突出(3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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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说明 |
产品服务优质(6分) |
服务品质良好 |
坚守工匠精神,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力。(2分) |
拥有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技艺传承人(2分);拥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等技艺传承人(1分)。 |
产品质量良好 |
注重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品质。(4分) |
获得市级及以上质量奖(2分);获得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2分),获得市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1分),按所获最高层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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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能力突出(11分) |
生产技艺革新 |
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面掌握并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与时俱进改进技艺,创新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了与品牌传统工艺技术相匹配的新技艺,且成效明显。(5分) |
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全面掌握并运用传统工艺核心技艺和关键技术,与时俱进改进技艺,创新生产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了与品牌传统工艺技术相匹配的新技艺,且成效明显,最多得5分。 |
产品研发创新 |
建立技术中心或科研机构,对传统技艺进行研究、保护、传承和创新,获评省市级龙头企业。(2分) |
建立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科研机构(2分);建立市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科研机构(1分);获评省级龙头企业(2分);获得市级龙头企业(1分)。按所获最高层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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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有力 |
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注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4分) |
有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培训,积极吸收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跟学校建立合作,在学校开设老字号技艺工艺相关课程,拥有行业专家(有证书等证明材料)。每采取一项措施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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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场景丰富(20分) |
活动形式多样 |
参加省市商务部门集中组织的消费促进活动,自行举办形式多样的购物消费活动、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以及突出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互动活动,参加省市老字号展、老字号嘉年华活动;参加境内外展会(8分) |
参加市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消费促进活动;经常性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购物消费类活动、文化内涵丰富的文化活动;开展商旅文融合发展的互动活动;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老字号活动;参加境内外展会。每举办或参加一次上述活动得1分,最多得8分。 |
参与跨界融合 |
参加文化创意大赛,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供定制化服务,与匹配度高的国货品牌、影视或动漫作品、文创产品等跨界互动,联合打造IP,共同开展营销,吸引年轻消费群体,推动流量转化,引领国潮热点。(4分) |
参加文化创意大赛,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与匹配度高的国货品牌、影视或动漫作品、文创产品等跨界互动,联合打造IP,共同开展营销,提供定制化服务,举办文化体验活动。每采取一项措施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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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融合 |
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公众号、直播带货、快闪店等方式,建设老字号线下展示馆、形象店,在特色商圈、省市示范步行街开设旗舰店、体验店,全方位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4分) |
运用互联网技术,利用第三方平台、公众号、直播、快闪店等方式,全方位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渠道融合,建设老字号线下展示馆、形象店,在特色商圈、省市示范步行街开设旗舰店、体验店,每采取一种营销方式可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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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体验提升 |
注重设计标识、改进包装、升级店面、提供增值服务等,提升产品消费体验。(4分) |
通过注重设计标识、改进包装,升级店面、提供增值服务等措施,提升产品消费体验,吸引更多消费群体,每采用一种措施得1分,最多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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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分项(加分上限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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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
加分标准 |
加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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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塑造历史记忆、民族特色和文化传承的建筑或设施,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建筑。在城市更新中保护原址原貌,合理保留传统文化风貌。(3分) |
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分);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分);生产经营场所被列为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在城市更新中保护原址原貌,合理保留传统文化风貌(1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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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
加分标准 |
加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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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情况(3分) |
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3分);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分);相关文化或技艺等被列入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名录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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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珍贵文物或一般文物。(2分) |
经文物部门鉴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珍贵文物(2分);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一般文物(1分)。同时被列入以上各级的,按列入的最高层级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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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体现品牌文化价值的博物馆、文化馆、展馆等。(4分) |
相关部门认定的一级博物馆或一级文化馆(4分);相关部门认定的二、三级博物馆或二、三级文化馆(3分);建有专门的已经文物部门备案但未评定等级的博物馆或文化馆(2分);建有专门的但未经文物部门备案的博物馆或文化馆(1分)。同时获得不同层级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的,按所获最高层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荣誉得分,不重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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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应急保供、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开展诚实守信经营(3分) |
每参与一次任务得0.5分,每参与一次政府部门组织的诚信兴商、放心消费、食品安全等活动得0.5分,每获得一次政府部门诚实守信相关认定得0.5分,最多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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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与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2分) |
每组织一次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得1分,每参与一次促进行业发展的公益性活动得0.5分,最多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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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
加分标准 |
加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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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荣誉情况。(3分) |
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分);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市级荣誉称号(2分);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县级荣誉称号(1分);相关商标、产品或企业获得其他荣誉称号(0.5分)。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荣誉称号的,按所获的最高层级荣誉称号得分,不重复得分。 |